谈起社保,想必大家都知道一些。好多年轻人在找工作的时候首先都会问问相关公司会不会缴纳社保。通常来说现在在公司或者事业单位上班的人,每个月都会由公司为其缴纳基本的社保,而且基本不用员工操心。一般情况下社保缴费都是在员工的工资里面直接扣除就行。好多小伙伴也都知道社保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不管是现在的普通医疗,还是未来的养老问题,都密切相关。但是对于社保的相关知识和细节,比如自己的社保卡余额和医保卡余额还剩多少,自己的养老保险怎么在哪里查,自己的公积金还有多少,自己所在地的社保政策是什么?社保怎么交怎么计算?自己的权益怎么维护等等。所以今天白豆芽就和大家开始分享社保系列,今天主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申请操作指南。
简单来说,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今天小编就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相关知识给大家做个整理说明。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指南
一、救助对象
政法各部门承办的案件中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且依法应予以保护,因客观原因无法(或暂时无法)获得赔(或补)偿、由此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限于自然人)或受其扶养的近亲属。
二、救助的条件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三、救助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救助情形的,申请人应向案件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救助申请表》、《保证书》,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社会关系证明文件、遭受损害程度鉴定意见,以及未能获得赔偿或补偿情况、生活困难状况等证明材料。由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文书。
(二)资料审核
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案件当事人的涉案责任、法定应获赔偿数额、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提交镇委政法办审批;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或不属于救助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解释说明。
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三)资料审批
办审批同意通过后,按照有关财务流程完成救助资金发放。
(四)资金标准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第七条 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四、救助相关法律责任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五、不予救助的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国家司法救助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200007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后,应当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问题】
一、司法救助金额最多多少?
【答】司法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司法救助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主要区别:司法救助的范围只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援助的范围是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诉讼过程和非诉讼调解;司法救助是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法律援助是减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
三、法院的司法救助是一次性还是每年都有?
【答】申请符合条件就可以,没有时间、次数限制。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总之,社会保险,与我们每个人的养老、疾病等风险息息相关。对于社保相关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和常识,我们必须有所了解。必须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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